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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发布:林某钦被指控犯受贿罪被改判从轻处罚案

2026-01-08 来源: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通航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受贿罪辩护律师重磅发布:

林某钦被指控犯受贿罪被改判从轻处罚案

 

关键词:通航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受贿罪 受贿罪辩护律师 改判  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以受贿罪判处林某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基本案情: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某钦犯受贿罪,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林某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系主动接受纪检部门的调查。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福建省三明市农业局将该市红岩新村37、38幢住宅办公楼旧房改造项目对外公开招投标,招标条件是由开发商出资,农业局出土地后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分取建成房屋。陈某强(另案处理)为承接该工程,托人介绍认识时任三明市农业局局长的林某钦后,多次宴请林某钦并表示希望林某钦在旧房改造项目的招投标上给予关照。在一次宴请席间,陈某强问及三明市农业局对项目招标的最低要求,林某钦将单位内部掌握的两项基本要求透露给陈某强,即返还给农业局建筑面积的比例至少要42%,及办公楼一楼大堂面积要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尔后,陈某强即根据上述要求制作标书投标并中标,于2000年5月31日以挂靠的三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与三明市农业局签订开发协议。为在项目建设方面继续得到林某钦的支持,2000年年底的一天,陈某强约林某钦在三明市工会大厦附近见面,在车上将1万美元送给林某钦。后林某钦将该美元1万元找私人兑换成人民币8万元,用于家庭及个人日常开销。林某钦到案后,向三明市监察局退缴了人民币83000元。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林某钦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退还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一审宣判后,林某钦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林某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本案审理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颁布施行,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发生变化,二审依法予以改判:一、维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林某钦的定罪部分和第二项即维持对林某钦退出的赃款予以没收的判决。二、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之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林某钦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林某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2015年4月1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刑终字第208号刑事判决(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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