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诈骗罪辩护律师重磅发布:
邝某春被指控犯诈骗罪被宣告无罪案
关键词:刑事律师 刑事辩护律师 诈骗罪 诈骗罪辩护律师 宣告无罪
裁判结果:宣告被告人邝某春无罪。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份,被告人邝某春以合伙经营二手车生意的名义,向被害人符某借款并承诺给符某固定的利润。从2018年3月至6月期间,符某多次通过其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向邝某春转账的方式,共计转账人民币67.88万元(币种下同)。其间,邝某春多次通过上述渠道向符某转账59.867万元。2018年7月至8月,邝某春的亲属代邝某春向符某偿还3万元。至2018年7月18日止,邝某春尚欠付符某共计5.021万元。
2018年9月,符某以合伙协议纠纷起诉邝某春,请求法院判决邝某春退还其合伙经营二手车本金13.9万元及利息1628元。邝某春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以双方实际为民间借贷,且已清偿为由抗辩。2018年12月3日符某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同日12时29分向海南省屯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邝某春诈骗4.3万元。同日12时许,公安民警在法院门口将邝某春抓获。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4日以(2019)琼902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违法所得73730元,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邝某春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3日作出(2020)琼96刑终33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屯昌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琼90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邝某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违法所得73810元,继续追缴,退还被害人符某。宣判后,邝某春再次提出上诉。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被告人邝某春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根据邝某春与符某双方的聊天记录、民事诉讼中邝某春的答辩及邝某春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邝某春从未否认借款,仅以已经偿还或因利息过高暂无力偿还为由抗辩。而实际上邝某春与符某确实资金往来频繁,发生多笔借贷。(2)从被告人邝某春借、还款实际情况来看,双方多次向对方转账,有借有还,甚至同一天内双方互有转账。虽然邝某春的确将借来的部分钱款用于购买私彩,但不能认定邝某春无偿还能力,更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从邝某春对待欠款态度及行为来看,邝某春仍积极通过亲属履行还款义务,符某起诉后,邝某春虽停止还款,但亦委托代理律师积极应诉。
其次,被害人符某未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1)从二人初识便发生借贷,并建立较为稳定的借贷关系来看,双方虽然初识,但关系并不生疏,且符某对被告人邝某春长期有资金需求的情况十分清楚。(2)邝某春向其借钱之前,其即知道邝某春在网上赌博,其第一次借钱给邝某春系因邝某春购买彩票需要资金周转。符某还述称,邝某春因无钱偿还信用卡,将四张信用卡交由其“养卡”。(3)虽然2018年3至6月,被告人邝某春多次以买卖二手车为由频繁向符某借钱,双方有借有还,资金往来频繁,但从符某对邝某春经营二手车具体情况并不掌握,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符某对邝某春是否经营二手车的事实并未调查,对资金安全未尽到任何注意义务,符某对邝某春借款是否真的用于二手车经营并不在意,其在意的仅是收取固定的利润,故不能认定符某系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
综上,虽然被告人邝某春虚构事实以经营二手车生意为由向符某借款,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邝某春以非法占有为目,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故依法宣告被告人邝某春无罪。
案例索引:
一审: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19)琼9022刑初137号刑事判决(2020年8月14日)
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6刑终335号刑事裁定(2020年12月13日)
一审: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2021)琼9022刑初15号刑事判决(2021年7月6日)
二审: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刑终247号刑事判决(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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