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顶部图片
2024年05月08日 星期三 下午好!
进入主任专栏
服务热线:4008-117-399
服务信箱:tonghanglawyer@163.com
网站顶部导航上面图片1
1.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2.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3.当事人应当如何才能聘请到执业技能谙熟的律师? 4.当事人应当如何分辨出执业技能谙熟的律师? 5.律师的执业时间越长是否执业技能越谙熟? 6.执业时间长的律师是否就是执业技能谙熟的律师? 7.律师需要哪些执业技能? 8.律师需要执业技能吗? 9.当事人应当如何才能聘请到放心靠谱的律师? 10.当事人应当如何分辨出放心靠谱的律师? 11.领导介绍的律师是否就是保障能帮助达到预期目标的律师? 12.熟人介绍的律师是否就是放心靠谱的律师? 13.律师的执业时间越长的是否经验越丰富? 14.执业时间长的律师是否就是经验丰富的律师? 15.高收费的律师是否就是经验丰富的律师? 16.高收费的律师是否就是好律师? 17.高收费的律师是否就是专业的律师? 18.律师是否可以提供全风险法律服务? 19.律师是否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20.当事人应当如何聘请律师? 21.当事人应当如何分辨出某位律师就是自己一直在苦苦寻找的律师? 22.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什么? 23.当事人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24.律师是否可以包赢? 25.律师可以帮助解决哪些问题? 26.律师是否可以帮助解决所有问题? 27.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服务? 28.当事人应当如何识别假律师? 29.不是律师而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涉嫌诈骗? 30.曾经是律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后,是否还可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 3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可以成为律师? 32.律师要具备哪些条件? 33.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是否是律师? 34.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是否是律师? 35.哪些人才是律师? 36.什么样的人是律师? 37.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企业内训服务? 38.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诊断服务? 39.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分析服务? 40.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建议服务? 41.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解决方案服务? 42.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43.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44.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仲裁诉讼服务? 45.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诉讼代理服务? 46.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刑事辩护服务? 47.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强制执行诉讼服务? 48.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公司内训服务? 49.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风险防控法律讲座服务? 50.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专项法律技能培训服务? 51.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专业法律知识讲座服务? 52.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指导服务? 53.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支持服务? 54.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服务? 55.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56.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为客户提供哪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57.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为哪些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58.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非诉讼法律服务?
查看更多 >>>>
关注微博
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目录 收起
展开导航
司法解释适用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  

(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许可的相关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或者录音制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  

第三条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  

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  

(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的。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  

(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  

(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  

(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案外人书面申请对有关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的证据、材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采取组织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等必要的保密措施。  

违反前款有关保密措施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接触、获取的商业秘密,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除特殊情况外,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注册商标标识或者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和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和销毁。  

上述物品需要作为民事、行政案件的证据使用的,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在民事、行政案件终结后或者采取取样、拍照等方式对证据固定后予以销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  

(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认罪认罚的;  

(二)取得权利人谅解的;  

(三)具有悔罪表现的;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第十一条 本解释发布施行后,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服务热线:4008-117-399
服务信箱:tonghanglawyer@163.com
服务时段:09:00-16:30 (周一至周五)
关注微博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