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声明
鉴于: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通航”)在下列所有条款中作出的具体的声明内容,不但可能构成减损、限制或使您丧失行使相关权利的依据,更有可能与您的预期相去甚远。所以,请您在拟聘请通航为您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拟与通航签署委托相关文件协议并依之成为通航客户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并能对下列所有的条款内容作出的意思表示及具体含义、意义、责任及后果已是准确理解且明白无误后,再谨慎作出您的抉择。因为,一旦您与通航签署委托相关文件协议并依之成为通航客户之时起,即表明您自愿接受通航在下列所有条款中作出的具体的声明内容的约束。
第一章 文化
第一条 通航严格遵循宪法法律至上、国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法律服务理念,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实现海晏河清、朗朗乾坤的终极法律服务之目的。
第二条 通航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服务原则,以法律之信仰,积极引导社会各阶层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以达为万民生利、为世人造福的法律服务之初心。
第三条 通航承诺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勤勉尽责,竭尽所能地使客户亲身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尽最大可能帮助客户达到实现风险可控、结果可期的法律服务目标,为客户创造价值。
但不保证帮助客户达到想要达到的包括诉讼或非诉讼在内的任何预期目的。
第二章 客户
第四条 通航的客户包括:
(一)包括企业、公司在内的各类型市场经济主体;
(二)与企业、公司在内的各类型市场经济主体的各相关方。
第三章 服务
第五条 通航为客户提供的服务领域仅限于:
(一)商事;
(二)经济;
(三)与商事、经济相关或因商事、经济衍生出的其他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事务。
第六条 通航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方式包括:
(一)非诉方式:包括分析、诊断、策划、设计、调查、核查、评估、鉴定、审计、洽谈、和解、调解、监察、督察等。
(二)诉讼方式:包括诉讼、仲裁、执行等。
第七条 通航可以应本声明第四条以外的其他社会各阶层提出的服务请求,为其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分析意见、建议或全方位解决方案,积极引导、帮助其他社会各阶层化解矛盾,解决争议,弥合分歧,和谐共生。
第八条 通航为客户提供包括诉讼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服务在内的各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一)有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确定;
(二)没有政府指导价的,按市场调节价确定。
第九条 通航只有在客户依约履行预付或支付服务费用后,才具有依约应客户请求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义务;在客户没有依约履行预付或支付服务费用之前,不具有依约应客户请求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十条 通航在客户应依约履行预付或支付服务费用期限届满后的任何时候,可随时通知客户解除合同,并要求依约承担违约责任。
通航通知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航按客户确认的通讯地址将通知发出时生效。
第十一条 通航在客户未依约履行预付或支付服务费用的情形下,仍应客户请求为客户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不构成通航对客户依约履行预付或支付服务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豁免的证明。
第四章 承接业务标准
第十二条 通航承接业务的标准,必须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户认为只有凭借通航的专业法律服务经验和专业法律服务技能,才有可能依法帮助客户达到客户想要达到的各项预期目标;并
(二)在经通航审查后,通航也认为:
1、可以依法帮助客户达到、甚至还有可能超出客户的预期能依法帮助客户达到更好的预期目标;或
2、至少存在可以依法帮助客户达到客户想要达到的各项预期目标的机会或可能性。
上述通航承接业务标准,并不构成通航向客户作出的能依法帮助客户达到各项预期目标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三条 不符合本声明第十二条标准的业务,不在通航承接的业务范围之内。
第五章 与第三者关系
第十四条 通航与包括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公安机关、各仲裁机构、鉴定机构、评估机构在内的所有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机构及其办案人员,只保持正常的工作关系,不会为帮助客户实现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机构或办案人员建立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不正当关系。
第十五条 通航不会或应客户请求陪同客户或代客户宴请办案人员,或向办案人员输送利益,与办案人员保持不正当地交往。
第十六条 通航包括律师、秘书、助理、行政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为承揽案件,以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客户表明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机构或办案人员存在某种特殊关系,或可利用某种特殊关系影响案件处理进展或处理结果为由承接案件。
第十七条 通航对举报通航包括律师、秘书、助理、行政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在承接案件过程中存在第十六条不当行为,或者在承接案件以后,在案件办结之前存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隐私保护
第十八条 通航包括律师、秘书、助理、行政人员在内的任何人,不得有下列不当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或在无通航授权的情形下以通航的名义承接案件;
(二)不得为承揽案件,向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以包括明示或暗示的任何形式向潜在客户展示包括合同、协议、票据、传票、通知、公告、裁判文书在内的任何案件相关信息,以作为具备或具有承接、承办某件或某类型案件的实践经验的证明。
但与当事人案件相关的包括传票、通知、公告等在内法律文书已经相关办案机关发出,且经当事人签收,或由通航依授权代为签收后,为通知当事人参加相关诉讼活动,而将包括传票、通知、公告等在内法律文书在通航的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tonghanglawyer.com)上公告,或与当事人案件相关的裁判文书已经在裁判文书网(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上公开,并可公开查阅、下载的除外。
第十九条 通航对举报通航包括律师、秘书、助理、行政人员在内的任何人在承接案件过程中存在第十八条中的不当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七章 行为限制
第二十条 通航的客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供证据;
(二)陈述案件事实;
(三)提出诉讼主张或辩解意见;
(四)了解案件进展;
(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通航的客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案件线索;
(二)积极配合、协助;
(三)签发案件相关授权委托文书、诉讼文书;
(四)依法或依约支付相关费用;
(五)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通航客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自己是委托人的名义,以包括明示或暗示在内的任何方式指示通航或通航指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
(二)以要与案件相关的单位、机构的领导或办案人员相互配合的名义,以包括明示或暗示在内的任何方式指示通航或通航指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
(三)以要按照聘请的其他律师或专业人员的意见进行办理的名义,以包括明示或暗示在内的任何方式指示通航或通航指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
(四)以要达到实现案件某种预期目的的名义,以包括明示或暗示在内的任何方式指示通航或通航指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
(五)以包括明示或暗示在内的任何方式指示通航或通航指定的承办律师应当如何做或不应当如何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通航的客户在具有不履行本声明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义务,或在具有本声明第二十二条情形之一的任何时候,即被视为客户赋予通航可随时通知客户解除合同,并要求客户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通航据此通知客户解除合同的通知,自通航按客户确认的通讯地址将通知发出时生效。
第二十四条 通航依据本声明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通知客户解除合同的,客户已依约支付的费用不予退还,未支付的费用应当继承履行支付义务,并依约承揽违约责任。
第八章 责任豁免
第二十五条 通航在基于自我对法律的理解、证据的分析、事实的判断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法律分析意见、建议或法律解决方案,不构成通航向客户作出的任何承诺或保证,更不构成客户据此作出任何决定、决策的依据,亦不代表任何机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裁判结果。
客户依据通航为其提供的任何法律分析意见、建议或法律解决方案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决策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概由其自行承担,与通航无关。
第二十六条 通航在承办客户委托的事项中,不具有应当提示客户或要求客户行使、享有或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在内的任何法律权利的义务。
通航没有提示客户或要求客户行使、享有或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在内的任何法律权利,不构成客户要求通航承担客户没有行使、享有或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在内的任何法律权利所造成的任何后果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 客户在将相关事项委托通航承办后,决定请求通航代为行使、享有或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在内的任何法律权利时,应当向通航以书面形式提出;没有以书面形式提出或没有向通航以书面形式提出的,视为没有向通航提出请求通航代为行使、享有或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在内的任何法律权利。
客户没有以书面形式向通航提出请求通航代为行使、享有或实现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在内的任何法律权利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概由客户自行承担,与通航无关。
第九章 含义说明
第二十八条 为帮助客户理解本声明中相关专业术语的具体含义,特对本声明中相关专业术语含义作说明如下:
(一)所谓疑难,是指存在疑惑难解的各种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的案件;
(二)所谓复杂,是指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头绪繁多,相互交织且错综凌乱,千头万绪难于分析、分辨或分解的案件;
(三)所谓有胜诉可能性,是指案件虽然疑难、复杂,但经通航分析评估后,认为存在有可能帮助达到实现诉讼或非诉讼预期目的的机会和可能的案件;
(四)所谓不可替代性,是指只有经通航精心策划并量身定制的专业法律服务方案后,只能凭借通航的专业法律服务技能才有可能帮助达到实现诉讼或非诉讼预期目的的机会和可能的案件;
(五)所谓证据,是指能还原并证明案件事实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六)所谓案件事实,是指能依证据还原、证明的事实;
(七)所谓诉讼主张或辩解意见,是指想要达到的诉讼或非诉讼预期目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本声明中的任何词语或专业术语的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通航的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