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顶部图片
2024年04月29日 星期一 下午好!
进入主任专栏
服务热线:4008-117-399
服务信箱:tonghanglawyer@163.com
网站顶部导航上面图片1
1.当事人发生纠纷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2.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 3.当事人应当如何才能聘请到执业技能谙熟的律师? 4.当事人应当如何分辨出执业技能谙熟的律师? 5.律师的执业时间越长是否执业技能越谙熟? 6.执业时间长的律师是否就是执业技能谙熟的律师? 7.律师需要哪些执业技能? 8.律师需要执业技能吗? 9.当事人应当如何才能聘请到放心靠谱的律师? 10.当事人应当如何分辨出放心靠谱的律师? 11.领导介绍的律师是否就是保障能帮助达到预期目标的律师? 12.熟人介绍的律师是否就是放心靠谱的律师? 13.律师的执业时间越长的是否经验越丰富? 14.执业时间长的律师是否就是经验丰富的律师? 15.高收费的律师是否就是经验丰富的律师? 16.高收费的律师是否就是好律师? 17.高收费的律师是否就是专业的律师? 18.律师是否可以提供全风险法律服务? 19.律师是否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 20.当事人应当如何聘请律师? 21.当事人应当如何分辨出某位律师就是自己一直在苦苦寻找的律师? 22.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目的是什么? 23.当事人为什么要聘请律师? 24.律师是否可以包赢? 25.律师可以帮助解决哪些问题? 26.律师是否可以帮助解决所有问题? 27.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服务? 28.当事人应当如何识别假律师? 29.不是律师而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涉嫌诈骗? 30.曾经是律师,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后,是否还可以律师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 31.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是否可以成为律师? 32.律师要具备哪些条件? 33.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是否是律师? 34.持有《律师执业证》的人是否是律师? 35.哪些人才是律师? 36.什么样的人是律师? 37.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企业内训服务? 38.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诊断服务? 39.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分析服务? 40.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建议服务? 41.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解决方案服务? 42.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43.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44.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仲裁诉讼服务? 45.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诉讼代理服务? 46.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刑事辩护服务? 47.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强制执行诉讼服务? 48.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公司内训服务? 49.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风险防控法律讲座服务? 50.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专项法律技能培训服务? 51.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专业法律知识讲座服务? 52.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指导服务? 53.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支持服务? 54.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服务? 55.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56.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为客户提供哪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57.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为哪些客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58.广东通航广州律师事务所是否能提供免费非诉讼法律服务?
查看更多 >>>>
关注微博
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
目录 收起
展开导航
法律适用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划分的通知

法〔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满足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决定对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单独分类(详见附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类型及代字标准》)。现将调整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制清算、破产案件从民事案件中分出,单独作为一大类案件,一级类型名称整合为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二、将强制清算、破产申请审查与受理后的强制清算、破产程序分列案件类型,即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审查单独作为一类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强制清算申请或破产申请等裁定的上诉审理,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下设两个小类:强制清算上诉案件、破产上诉案件。

四、对强制清算或破产申请的不予受理、驳回申请裁定以及强制清算与破产上诉案件的监督,作为强制清算与破产监督案件,下设两小类:强制清算监督案件、破产监督案件。

五、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类型划分及代字新标准于2016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8月1日前已编立的案件案号不变。

特此通知。

服务热线:4008-117-399
服务信箱:tonghanglawyer@163.com
服务时段:09:00-16:30 (周一至周五)
关注微博
关注微博关注微博
关注微信
关注微信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