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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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船舶设立有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如何确定先后清偿顺序?

2025-12-30 来源: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

同一船舶设立两个以上船舶抵押权的,其清偿顺序按照以下情形确定:

(一)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顺序受偿;

(二)船舶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船舶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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