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生产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必要的生产能力,并应当持民航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在经航空工业部同意后,向民航局申请生产许可证。民航局接受生产许可证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生产许可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规定颁发适航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均不得生产民用航空器。但因特殊需要,经民航局批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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