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工作指南
特别提示:本《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关于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工作指南》仅仅是对本律所及本律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在为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业务执业活动的参考和提示,不能以此作为本律所及律师应向客户履行服务义务的依据,亦不能以此作为判定本律所及律师执业是否尽职合规的依据,更不能作为追究本律所及律师责任的依据。
广东通航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将参考下列工作指南为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下列内容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服务:
一、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可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意见;
二、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及时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依法阅卷、调查取证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调查取证,并制作阅卷笔录或者证据目录附卷归档。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时应保证其准确性、完整性;
三、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及时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核实有关证据,征询刑事辩护意见,告知其诉讼权利义务及其风险,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并制作会见笔录附卷归档;
四、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主要核实以下案件情况:是否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相一致,是否有自首、立功或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其他信息或者证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实施了指控的犯罪;
五、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根据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了解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调查和收集证据。收集证人证言时,应制作《调查笔录》;收集其他证据材料时,应保证真实、完整、准确,并注明出处和要证明的问题;确有必要时,也可申请办案机关收集和调取证据;
六、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材料时,应及时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并同时请求检察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七、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在阅卷、会见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辩护意见,并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前将书面意见送交人民检察院,并将副本附卷归档;
八、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帮助其充分认识认罪认罚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的,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律师应协助其进行程序选择、提出量刑建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检察院就法定事项提出辩护意见,并在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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