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二)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三)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四)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六)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七)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八)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十)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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